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房产的分割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如下规定及情况:
一、婚前出资
1.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这种情况应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一般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同样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 双方父母均出资
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离婚时,按照按份共有的份额分割房产。
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视为双方父母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按照均等原则分割。
二、婚后出资
1.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全额出资)
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若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婚后受赠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在离婚时,一般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出资部分可以适当考虑出资方子女的权益。
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 双方父母均出资
无论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子女名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实际的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大小(如是否共同偿还贷款等)、有无过错方等多种因素,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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