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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规定学术成果使用人工智能技术7使用8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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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前天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科院规定在学术成果中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应遵循适当使用、不滥用的原则。

一、合理使用方面

1. 辅助工具
   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可以将人工智能技术作为一种辅助工具。例如,利用人工智能算法进行数据挖掘、模式识别,帮助科研人员快速筛选大规模的数据。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对海量的实验数据进行分析时,人工智能技术能够高效地找出数据中的规律和异常点,从而为研究人员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加快研究进程。
2. 创新启发
   人工智能技术也可以为学术成果提供创新启发。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通过对人工智能生成的文本进行分析,了解社会观念的潜在趋势等,从而为学术研究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路。

   在工程技术领域,人工智能对复杂系统的模拟结果可能启发科研人员探索新的工程设计方案或优化现有方案。

二、禁止滥用方面

1. 替代原创性思考
   反对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完全替代科研人员的原创性思考。学术研究强调人类的智慧、创造力和判断力,科学发现往往源于科学家独特的思维方式和对问题深入的理解。如果过度依赖人工智能生成的结果而不进行深度的分析和思考,可能会导致学术成果缺乏真正的创新内涵。
2. 学术不端
   严禁将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直接作为自己的学术成果而不加以正确标注。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就如同抄袭他人作品一样,违背了学术研究的诚实性原则。例如,将人工智能撰写的论文冒充为自己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提交发表,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学术生态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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