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私赠“第三者”财产,另一方通常能要回。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角度
1. 共同共有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种平等处理权意味着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例如,一方私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这显然侵犯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因为这种赠与行为并非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而是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
2. 违背公序良俗
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它要求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在婚姻关系中,忠诚是基本的道德要求。一方与“第三者”的不当关系以及对其的赠与行为,是对婚姻关系中忠诚义务的公然违反,破坏了正常的家庭关系和社会伦理秩序。基于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受赠财产。
二、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角度
1.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同时,《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在夫妻一方私自赠与“第三者”财产的情况下,赠与方属于无处分权人(因为对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单独处分权),另一方作为共同财产的共有人有权追回被赠与的财产。
2. 司法实践
在众多司法案例中,法院普遍支持夫妻中未同意赠与财产的一方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赠与财产的性质(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是否得到夫妻双方的同意以及赠与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等因素。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丈夫私自将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赠与“第三者”,妻子起诉要求“第三者”返还房产,法院经审理认定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第三者”返还房产,以维护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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