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可从以下路径着手:
一、扎根中国传统生态智慧与本土实践
1. 挖掘传统生态智慧
深入研究中国古代哲学思想中的生态观念,如儒家的“天人合一”、道家的“道法自然”等理念。这些思想蕴含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智慧,为环境法学提供了深厚的文化根基。例如,“天人合一”强调天与人的相通性和统一性,可启示环境法在制度设计上尊重自然规律,将人类活动纳入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考量之中。
整理传统农耕文化中的生态保护习俗。中国传统农耕社会存在着许多朴素的生态保护做法,如休耕制度、山林封禁制度等。这些习俗反映了当时人们对自然资源有限性和生态平衡的认识,经过现代解读和转化,可以成为环境法学知识体系中的本土资源。
2. 立足本土环境治理实践
总结中国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环境治理经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历了从工业污染治理到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的历程。例如,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从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管控到区域联防联控的实践,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和管理模式。对这些实践经验进行法学抽象和理论升华,能够为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增添具有中国特色的内容。
关注中国基层环境治理创新。许多地方基层在环境治理中探索出了公众参与、社区环境治理等新形式。如一些农村地区通过村民自治组织开展垃圾分类、生态修复等工作,这些基层实践为环境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可以从中提炼出有关环境治理主体、治理方式等方面的理论成果。
二、借鉴国际环境法先进成果并进行本土化改造
1. 吸收国际环境法有益理念与制度
积极研究国际环境法中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等。可持续发展理念强调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这一理念已经在国际环境治理中得到广泛认可。中国环境法学可以借鉴这一理念,进一步完善国内环境法中的相关制度,如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增加对社会发展和经济可持续性的考量。
借鉴国际环境条约中的具体制度设计,如排污权交易制度最早源于美国的环境政策实践,后被许多国家和国际环境条约所关注。中国在构建自己的环境法学知识体系时,可以对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深入研究,结合本国国情进行本土化改造,以适应中国的环境管理需求。
2. 应对全球环境治理挑战的中国方案
在全球气候变化应对等全球性环境问题上,中国提出了自己的方案和目标,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这不仅是中国对全球环境治理的积极贡献,也为环境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环境法学需要从法律制度层面研究如何保障这些目标的实现,包括构建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制定适应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等。
在跨境环境资源保护方面,中国与周边国家开展了一系列合作项目。例如,在跨境河流保护方面,与俄罗斯、蒙古国等国的合作。这些合作实践促使中国环境法学研究跨境环境法问题,如跨境环境损害赔偿、跨境环境资源管理协调机制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跨境环境法理论成果。
三、加强多学科交叉研究
1. 与生态学等自然科学交叉融合
环境法学与生态学的结合是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方向。生态学研究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其提供的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和演替等理论成果,对环境法学具有重要意义。例如,根据生态学中的生态阈值理论,环境法可以设定合理的环境质量标准和资源开发限度,以防止生态系统的崩溃。
与环境工程学交叉,有助于环境法学在污染控制、环境修复等方面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环境工程学提供了各种污染治理技术和环境修复方法,环境法学可以根据这些技术方法的特点和要求,确定环境标准、规定企业的污染治理责任等。
2. 与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协同创新
与经济学的协同研究。环境经济学中的外部性理论、公共物品理论等为环境法学中的环境资源产权制度、环境税收制度等提供了理论依据。例如,利用外部性理论可以解释环境污染的经济根源,从而为环境法通过征收环境税等手段将外部成本内部化提供理论支持。
社会学的研究成果有助于环境法学理解公众环境意识、环境社会运动等现象。社会学关于社会分层、社会群体行为等研究成果,可以为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设计提供参考。例如,根据不同社会群体的环境意识和参与能力差异,制定有针对性的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方式和程序。
四、推动环境法学理论创新
1. 基础理论创新
重新审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传统法学理论对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往往局限于人与人之间关于环境资源的社会关系。在构建自主知识体系过程中,应拓展这一概念,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调整对象的考量范围,探索如何通过法律规范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
创新环境权理论。环境权是环境法学的核心概念之一,需要深入研究环境权的内涵、主体、客体等内容。例如,从人权视角拓展公民环境权的内涵,将环境权视为一种基本人权,从而为公民环境权益的保护提供更坚实的理论基础。
2. 制度理论创新
在环境监管制度方面,突破传统的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监管模式理论。构建适应区域生态系统整体性的跨区域环境监管制度理论,如以流域、山脉等生态系统单元为基础的环境监管机制理论,以解决跨区域环境问题中的监管碎片化问题。
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创新责任认定和赔偿范围的理论。考虑到环境损害的复杂性、长期性和累积性,建立动态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认定标准,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等纳入赔偿范围理论研究范畴,以更全面地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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