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须经以下法定程序:
一、变更决议
1. 理事会或成员大会提议
当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变更登记事项时,首先由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提出变更的提议。例如,合作社因为业务拓展需要变更经营范围,理事会成员根据市场调研和合作社发展规划,在理事会会议上提出变更经营范围的初步想法。
2. 成员大会决议
对于变更事项,成员大会要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作出变更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例如,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成员100名,那么至少要有67名成员出席成员大会,并且在表决时,赞成变更的票数要达到成员表决权总数(假设每个成员有一票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变更决议才能生效。
二、变更申请
1. 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书: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准确填写合作社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基本信息,并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如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住所等内容。
成员大会决议书:提交经成员大会通过的变更决议文件,决议书应明确记载变更的具体内容、表决情况等信息,以证明变更事项经过法定的民主决策程序。
其他相关文件: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可能需要提供其他文件。例如,变更住所时需要提供新住所的使用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等);变更业务范围如果涉及前置许可的,需要提交相关的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或许可证明等。
2. 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在多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机关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登记机关审核
1. 形式审查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首先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形式审查。检查申请书的填写是否规范、成员大会决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相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等。如果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登记机关会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会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 实质审查(如有必要)
在某些情况下,登记机关可能会对变更事项进行实质审查。例如,对于变更经营范围涉及特殊行业或者重大利益调整的情况,登记机关可能会核实合作社是否具备从事新经营范围的条件和能力。
3. 核准变更登记或驳回申请
如果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登记机关会核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的相关登记事项会更新为变更后的内容,如合作社名称、经营范围、住所等信息。
如果经审查发现申请存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等情况,登记机关会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并书面说明驳回的理由。申请人如果对驳回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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