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养老金领取地按以下三种情况确定: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例如,某参保人员户籍在广西,即使他在其他省份有过参保缴费经历,但最终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了广西,那么就由广西负责办理其待遇领取手续。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某地累计缴费满10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比如,某广西籍参保人员,户籍在广西,在浙江参保缴费5年后,又在上海参保缴费12年,最后参保地在上海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那么他就在上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各地累计缴费均不满10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例如,某广西籍参保人员在浙江参保缴费5年,在上海参保缴费9年,后在山东参保缴费8年,其在各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这种情况下,需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广西,在广西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