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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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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6-18 03: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5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第46批共5件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57 - 261号)。具体如下:指导性案例257号:北京市昌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某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建设项目已经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已经采取针对性保护措施最大程度预防或者减轻对生态环境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认定不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指导性案例258号: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济南某肿瘤医院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依法及时采取禁止令、先予执行等措施,并判决相关医院连带承担案涉医疗设备处置费用。同时明确,因两个以上依法负有消除环境污染风险义务的民事主体均未履行相应义务造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根据民法典规定,请求各民事主体就消除危险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指导性案例259号:北京市丰台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江苏某钢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原告关于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损害赔偿责任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请求已经全部实现的,方可裁定准许。指导性案例260号:北京市朝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山西某铝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就生态修复等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实质审查,评估协议的履行能否实现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恢复生态环境的状态和功能、消除生态环境损害风险的目的。经审查,协议内容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出具调解书。指导性案例261号: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适用指定管辖及修复资金跨区域移送执行的规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及诉讼活动的便利性、专业性等因素,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指定具有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的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受损地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修复更为适宜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到位的修复费用跨行政区划移交受损地相关部门用于生态环境修复,促推协同治理落到实处。本批指导性案例均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涵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防治放射性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尾矿库污染,严惩长江流域非法采砂等不同类型,进一步加强了环境资源审判裁判规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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