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和《关于修改国务院决定的决定》。
根据这两个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5部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了修改,共计修改了14部行政法规,其中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等6项决定,对国务院的部分行政法规进行了修改。
这两个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部分行政法规的名称进行了修改,二是对部分行政法规的条款进行了修改,三是对部分行政法规的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四是对部分行政法规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修改。
这两个决定的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法规体系,提高行政法规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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