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档案工作。
第三条 国家档案局负责全国的档案工作。
第二章 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
第四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利用档案。
第五条 国家档案局应当制定档案收集、整理、保存、利用的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人员,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
第七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及时归档、销毁。
第八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利用档案,为工作提供依据,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章 档案的保护、利用
第九条 国家档案局应当加强对档案的保护,防止档案的损毁、遗失、泄露。
第十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档案的保护,防止档案的损毁、遗失、泄露。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利用档案,为工作提供依据,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利用档案,为工作提供依据,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国家档案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档案损毁、遗失、泄露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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