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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食品发个声明就可以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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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1-5 16:0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销售过期食品仅发个声明是不可以概不负责的。

一、从法律规定角度
1. 民事责任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销售过期食品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或者提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的行为。商家对消费者承担着赔偿责任,如退一赔三(最低赔偿额为500元),如果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还需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一系列损失。
   即使商家发布声明,这种声明如果是试图免除自己法定责任的格式条款,按照法律规定也是无效的。例如,商家声明“本店销售过期食品一概不负责”,这是典型的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有权不受该声明约束而要求商家承担责任。
2. 行政责任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一旦发现销售过期食品,监管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商家不能凭借一个声明就逃避这些行政监管和处罚。
3. 刑事责任方面
   如果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免责声明更是毫无意义。

二、从社会道德和商业信誉角度
1. 社会道德层面
   商家销售过期食品本身就是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构成威胁。发个声明就想逃避责任是不道德的行为,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2. 商业信誉角度
   在商业环境中,商业信誉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销售过期食品且试图以声明逃避责任的做法,一旦被曝光,会严重损害企业的商业信誉,导致消费者对其失去信任,从而影响企业的长期经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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