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在打击财务造假方面“惩首恶、打帮凶”的一些具体做法:
针对“惩首恶”
精准锁定关键责任主体
公司高管层面
重点关注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核心管理层。例如,在某些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中,董事长为了实现公司业绩达标以维持股价或者获取更多融资,主导了整个财务造假计划的制定和推动实施。通过深入审查公司决策流程、内部邮件、会议记录等证据,确定其在造假行为中的首要责任。
实际控制人方面
对于实际控制公司但可能不担任显要职务的主体,穿透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关系进行追查。比如一些家族企业,实际控制人通过多层嵌套的股权结构隐藏自己对公司财务造假的操纵行为。监管和司法机关借助大数据分析、资金流向追踪等手段,将实际控制人幕后操纵造假的行为揭露出来,让真正的“首恶”承担责任。
强化刑事处罚力度
量刑考量
在刑法框架下,对于财务造假中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罪名的“首恶”,法院根据犯罪的情节严重程度、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例如,对于欺诈发行股票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的案件,依法判处长期有期徒刑,并且加大罚金数额,提高造假者的违法成本。
财产罚与资格罚并行
除了判处监禁刑,同时采用高额的财产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使造假者不能从造假行为中获取经济利益。此外,还可以实施资格罚,如禁止相关责任人在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从事证券、金融相关行业的工作,限制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从经济和职业发展多方面进行严厉打击。
针对“打帮凶”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方面
对于在财务审计过程中与上市公司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管部门加大调查和处罚力度。例如,一旦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未遵循审计准则,对明显的财务造假迹象视而不见或者故意隐瞒,监管机构可以吊销其执业资格,对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进行罚款、暂停或吊销其注册会计师资格等处罚。同时,鼓励内部举报机制,对于举报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财务造假的内部员工给予保护和奖励。
律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等
对于律师事务所为财务造假公司提供虚假的法律意见书,保荐机构在公司上市过程中未能尽职调查、对财务造假情况未能揭示的情况,同样进行严格监管。例如,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资格,要求其对受到损害的投资者进行赔偿;对涉事律师事务所进行公开谴责,责令其整改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等措施。
其他参与方
供应商和客户配合造假
如果发现供应商或客户与公司串通,通过虚构交易来制造虚假业绩的情况,将其纳入监管和处罚范围。例如,对于配合上市公司虚构销售收入的供应商,税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税务稽查,核实其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若存在则给予严厉的税务处罚;同时,公司的其他商业合作伙伴在得知其有配合造假行为后,可能会终止与其的商业合作关系,从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多方面进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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