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意定监护”如何依法又依心保障晚年自主的相关分析:
意定监护的概念与意义
概念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确定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意义
尊重自主意愿:打破了传统法定监护中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的模式,使成年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信任的人在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最大程度地尊重了个人对自己晚年生活安排的自主权。例如,一位老人因为与邻居关系融洽且信任邻居的品德和能力,就可以指定邻居为意定监护人。
适应社会多元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结构小型化、老龄化加剧,很多老年人可能没有合适的法定监护人,或者与法定监护人关系不佳。意定监护为这些老年人提供了一种新的保障晚年生活的方式。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如独居的同性恋者、丁克家庭等,也能让他们在晚年生活中有可靠的监护安排。
依法确立意定监护
主体条件
监护设立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这就要求在设立意定监护时,本人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意义和后果。例如,一位神志清醒、没有认知障碍的65岁老人可以设立意定监护,但如果老人已经处于老年痴呆症的中期,丧失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不能再设立意定监护。
监护人:可以是近亲属,也可以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个人作为监护人时,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的监护能力,比如经济状况良好、品德端正等。组织可以是一些专业的养老机构、公益组织等。例如,某专业的老年护理机构,在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可以被指定为意定监护人。
形式要件
书面形式:意定监护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是为了确保协议的明确性和严肃性。协议内容应当包括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基本信息、监护职责范围、监护开始的条件等重要事项。例如,协议要写明监护人是否负责被监护人的医疗决策、财产管理的具体方式等内容。
公证与登记
公证:虽然不是意定监护协议生效的必备条件,但公证可以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经过公证的意定监护协议,在证明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方面具有更强的证据效力。例如,在发生争议时,公证过的协议更容易被法院认可。
登记: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始探索意定监护登记制度。登记可以起到公示的作用,避免在监护开始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例如,通过登记机关的登记,其他人可以查询到意定监护关系的存在,从而保障交易安全等相关权益。
依心选择意定监护人及履行监护职责
基于信任关系选择
从情感角度出发,被监护人往往会选择与自己有深厚情感联系且信任的人作为监护人。这种信任可能基于长期的友谊、亲情或者其他特殊的情感纽带。例如,一位终身未婚但有一位相交多年、互相扶持的挚友的老人,基于多年的信任和陪伴,选择这位挚友作为自己的意定监护人。
考虑监护人的能力和意愿
能力方面
包括经济能力、照顾能力等。如果被监护人有较高的医疗需求,监护人应当有能力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或者具备协调医疗资源的能力。例如,选择一位经济状况较好且有一定医疗知识的亲属作为监护人,能够更好地保障被监护人在患病时得到及时治疗。
意愿方面:监护人必须是真正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人。因为意定监护是一种长期的责任关系,需要监护人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比如,不能因为一时的同情或者利益诱惑而同意担任监护人,而应当是出于真心想要照顾被监护人。
明确监护职责范围
在设立意定监护时,双方应当明确监护职责的具体范围。例如,对于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是仅仅负责日常收支的管理,还是包括投资理财等更复杂的事务;在医疗决策方面,是完全按照被监护人预先的意愿进行,还是监护人有一定的自主决策权等。通过明确这些职责范围,可以避免在监护过程中产生矛盾和纠纷。
监督与变更机制
监督:为了确保监护人依法依心地履行监护职责,需要建立监督机制。可以由被监护人的其他亲属、社区组织或者专门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例如,如果监护人存在滥用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监督者可以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
变更:如果在监护过程中,监护人出现不适合继续担任监护人的情况,如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等,应当有相应的变更机制。被监护人在恢复一定民事行为能力时,也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变更监护人。
意定监护为人们的晚年自主提供了一种可行的保障方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论是确立还是履行意定监护关系,都需要严格依法依规,同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内心意愿,以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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