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具体如下:
一、一般情况
1. 计算标准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 举例
例如,某员工在公司工作了8年,其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8000元。那么公司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的经济补偿为\(8\times8000 = 64000\)元。
如果某员工工作了3年零4个月,按照上述规定,应按3.5年计算,经济补偿为\(3.5\times\)月工资。
二、特殊情况
1.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例如,某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某员工月工资为20000元(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5000元),该员工在单位工作了15年。在这种情况下,经济补偿计算为\(12\times15000 = 180000\)元。
2.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上述一般情况计算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例如,按照正常计算公司应支付某员工经济补偿为50000元,但如果是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需支付赔偿金\(50000\times2 = 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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