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刑责 + 退市”的财务造假严惩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且需要从多方面构建:
明确刑事与行政责任
完善法律规定
在刑事立法方面,需要进一步细化财务造假相关的罪名及量刑标准。例如,对于不同程度的财务造假行为(如造假金额大小、造假行为持续时间长短、对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等)应匹配相应的刑期和罚金范围。
在行政责任方面,监管部门应明确规定对财务造假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比如,大幅提高罚款金额,使其足以对造假者形成威慑。对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罚款金额可设定为造假金额的数倍,如3 5倍。
责任追究到个人
不仅要对上市公司进行处罚,更要严厉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包括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关键人物,确保他们不能以集体决策等借口逃避责任。
强化退市制度执行
严格退市标准
对于财务造假的公司,一旦查实,应立即启动退市程序。如果公司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例如虚构营收或利润达到一定比例(如营收的30%以上),或者连续多年进行财务造假,就应强制其退市。
除了传统的财务指标造假外,对于非财务信息造假(如公司重大业务信息、关联交易披露虚假等)若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误导,也应作为退市的考量因素。
简化退市流程
减少不必要的复核和缓冲环节,提高退市效率。目前的退市流程可能存在时间较长、程序繁琐的问题,导致一些本应退市的公司仍能在市场上拖延。应建立快速退市通道,当财务造假事实清晰时,在较短时间内(如6 12个月)完成退市流程。
加强信息披露与监管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要求
上市公司应详细披露财务信息的编制基础、会计政策选择、重大会计估计等内容,并且要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说明并承担法律责任。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核力度,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更多的原始财务资料和审计证据备份。
强化监管协同
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包括证券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例如,证券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财务造假嫌疑时,应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财政部门可从会计准则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则对负责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查,形成监管合力。
保护投资者权益
建立赔偿机制
财务造假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建立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降低投资者的诉讼成本,提高投资者的索赔效率。当财务造假被揭露后,由专门的机构(如投资者保护基金等)代表广大投资者向造假者索赔,索赔金额包括投资者因造假造成的投资损失以及相应的利息等。
信息共享与教育
建立投资者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向投资者通报财务造假公司的情况。同时,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对财务信息的分析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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