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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明确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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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5-16 09: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则,主要内容如下:基本原则:坚持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适用范围: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则。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减轻处罚: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幅度或者减少并处的处罚种类。    从轻处罚: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一般处罚: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适中的种类或者幅度。    从重处罚: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法制审核情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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