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六件涉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典型案例,旨在提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关注和重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下是这些案例的具体情况:1. 郑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基本案情:王小某出生后不久被遗弃,被郑某某捡拾并抚养长大。王小某就读于初中二年级,面临中考,但因亲生父母信息不明,考试报名遭遇阻碍。郑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定其为王小某的监护人。 裁判情况:法院认为,王小某生父母不详,郑某某有意愿和能力抚养,王小某也愿意与其生活。经相关部门调查评估,王小某由郑某某养育有利于其健康成长,遂判决确定郑某某为王小某的监护人,后王小某顺利报名中考。 典型意义: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助力解决实际困难,体现了“六大保护”融合发力,共同呵护未成年人成长。2. 丁小某诉丁某、汪某返还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赵某与丁某离婚,儿子丁小某随丁某生活。离婚协议约定赵某给付丁小某生活费70万元,加上丁小某受赠的13.8万元,应作为丁小某购买房产的产权份额,由丁某代处理买房事宜并登记丁小某名字及份额。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83.8万元,后与汪某登记结婚,并将房产登记至二人名下。丁小某起诉请求丁某、汪某返还83.8万元及利息。 裁判情况:法院认为,案涉房屋首付款来源于丁小某的财产,丁某未按约定登记丁小某名字及份额,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益。房产现登记在丁某和汪某名下,双方应承担返还款项责任,遂判决丁某、汪某给付丁小某83.8万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明确了监护人应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履行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厘清了监护人职责,对父母履行监护职责有导向作用。3. 被告人刘某某遗弃案 基本案情:刘某某与乙某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刘小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2018年至2019年期间,刘某某多次以出差、与前妻矛盾等为借口,将年仅六七岁的刘小某弃置在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场所,经民警、老师多次训诫、规劝未果,致使刘小某无人照顾,多次由民警安排人员代为照料,刘某某还曾被处以治安拘留,但仍不思悔改。 裁判情况:法院认为,刘某某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却多次遗弃幼子,拒不照顾,严重损害了刘小某的身心健康,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典型意义:强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遗弃未成年子女不是家庭私事,情节恶劣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确保幼有所养。4. 佟某诉伍某抚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佟某与伍某离婚后,儿子伍小某由伍某直接抚养。后因伍某管教方式不当等,伍小某自2024年开始与佟某共同生活。佟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伍小某由其直接抚养。经查,伍某曾因犯罪被判刑,佟某也接受过行政处罚。 裁判情况:法院单独征询伍小某意见,其表示愿意跟随佟某生活。法院委托社工机构对佟某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开展家事调查和社会观护,得出佟某具备合格监护能力的结论,最终判决伍小某由佟某直接抚养。同时,法院向佟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接受指导、提交《抚养方案》并作出《未成年子女抚养承诺书》,还帮助伍小某进行学业规划。 典型意义:创新监护能力评估、家庭教育指导和社会观护相结合的保护路径,加强对直接抚养一方监护能力等情况的审查评估,强化家庭教育指导,促推监护人提升监护意识和能力。5. 胡某与杨某探望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胡某与杨某离婚,约定女儿胡小某随胡某生活,杨某可每周五探望。离婚后双方就探望事宜发生分歧,杨某曾申请强制执行。某次探望时杨某和胡小某发生不快,父女产生隔阂,胡某认为杨某行为不利于胡小某成长,胡小某也对杨某探望持排斥态度。 裁判情况:法院引入社会力量,委托社工、心理咨询师等协助,通过协助探望的做法,既尊重了未成年人的意愿,又保障了探望权的顺利行使。 典型意义:借助社会力量破解探望难题,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了示范,体现了执行不是简单的“抢孩子”,而是引导父母回归监护本位。6. 胡某与徐某抚养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徐某与胡某系夫妻,双方因感情问题分居,女儿徐小某随胡某生活。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徐某多次带走一岁女儿并藏匿,拒绝胡某探望。 裁判情况:法院创新执行手段,刚柔并济,实施执行预惩戒措施,同时审执联动,做好释法明理,最终审执两案均得以妥善处理。 典型意义:为解决抚养纠纷执行难题提供了新思路,对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这些案例涵盖了未成年人监护、财产保护、抚养、探望等多个方面,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通过司法裁判助推家庭保护,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家长们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提供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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