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AI账号招人直播,一般不构成完全的劳动关系,但可能构成“不完全劳动关系”。以某网络公司招募陈某合作开展AI数字人直播经营为例,双方签订合作合同,公司提供数字人账号,陈某用该数字人形象自行选平台直播,每日直播时长不低于4小时,直播内容不限,每周需提交直播数据并按总营业额6%向公司分成,若未成功开播,应于7日内更换账号或直播平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通过设定直播时长、强制提交后台数据、单方制定分成条款等规则,对陈某的工作时间、成果交付及收益分配形成实质性控制,同时要求陈某严格遵循操作流程,强化了对劳动过程的干预。但陈某仍保有选择直播平台与内容的自主权,且公司设定的直播时长未超出法定工作时间标准,履约条件亦具备灵活空间。因此,公司对陈某存在一定程度的支配性劳动管理,但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双方之间不存在完全的劳动关系,而是“不完全劳动关系”。“不完全劳动关系”是指不完全符合规定要件,但其用工性质更接近于劳动关系而非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用工法律关系。法院针对“不完全劳动关系”划定法律边界,明确直播公司须承担与支配强度相匹配的劳动权益保障责任,既防范企业以合作之名规避用工责任,亦避免过度扩张劳动关系抑制业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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