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利用AI侵犯著作权刑案于2025年6月13日宣判。以下是具体情况:案件详情:2024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罗某某、姚某某等4人共谋从互联网平台下载他人美术作品,使用开源软件生成侵权图片,制成拼图对外销售。2024年5月27日,张某报警称其美术作品在网上被盗用并用于牟利。经比对,被告人销售的多类拼图图样与张某、刘某某等多名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关键元素一致,属于实质相同。涉案期间,共售出侵权拼图产品3000余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7万余元。案件处理过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电子数据光盘56张、移动硬盘3个。通过申请检察技术协助,开展了四次勘验检查辅助工作,追加刘某某等5名被侵权著作权人。还查明罗某某实际控制的福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存在单位犯罪情形,后依法追加单位犯罪。2025年5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对罗某某、姚某某等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对该公司追加单位犯罪,一并提起公诉。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单位福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罗某某、姚某某等4人因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缓刑,并处罚金6万元至2.5万元不等。案件难点及解决方式:本案是利用AI生成模型的前沿科技犯罪,无刑事判例参考。著作权认定、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刑法实质判断、公有领域再创作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以及演绎作品独创性的判断等都是难点。通州检察院借助专家智库平台,先后三次组织专家论证,最终认定被告人AI处理后图片与原作“实质性”相同,利用在先素材创作的演绎作品,其演绎部分的独创性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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