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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联合发文明确拒执罪办案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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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6-28 08: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共二十条,具体内容如下:1. 明确职责分工与管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此类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管辖。2. 明确人民法院职责: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时应附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有拒不执行行为以及相关情节或后果的证据材料。3. 明确公安机关职责:对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并制作受案登记表、出具回执。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侦查,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知法院。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立案后撤销案件的,应在七日内函告执行法院并说明理由。4. 明确人民检察院职责: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应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在七日内回复。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立案。此外,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及时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提起公诉。检察院在审查办理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涉嫌拒执罪的,应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按规定处理。5. 明确自诉案件受理: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曾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在接受控告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材料,出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等情形时,应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6. 其他规定: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诉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并可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妨害执行的,应将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沟通交流,强化监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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