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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人民币现金 福建一公司被中国人民银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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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xinwen.mobi 发表于 2024-1-22 09: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福建某公司因拒收人民币现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处以警告,并被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和私人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这起事件再次强调了人民币的法定地位和其作为支付手段的普遍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拒收人民币现金。中国人民银行也将持续关注并严厉打击拒收人民币现金的行为,维护人民币的法定地位和流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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