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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互认安排生效后,在港资产可被内地直接充公?香港律政司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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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4-1-28 11:3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一互认安排指的是香港与内地之间的司法协助协议。根据该协议,香港和内地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认可和执行对方的法院裁决和仲裁裁决。

然而,关于在港资产是否可以被内地直接充公的问题,香港律政司已经作出澄清。根据香港律政司的解释,在港资产不会因为该互认安排而直接被内地充公。在内地法院获得对香港资产的执行权之前,香港法院需要对内地法院的裁决进行审查,并确认其符合香港法律的规定。

此外,香港律政司还指出,在执行内地法院的裁决时,香港法院将严格按照香港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因此,在港资产不会被内地直接充公。

需要注意的是,该互认安排仅适用于香港和内地之间的司法协助协议,不适用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此外,该安排也不会影响香港的司法独立和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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