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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货主播是公司员工吗?最高法指导性案例239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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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对带货主播是否为公司员工以及最高法指导性案例239号的解析:

一、带货主播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判定
1. 劳动关系的一般判断标准
   从属性特征
     人格从属性:如果带货主播需要遵循公司的规章制度,比如按照公司规定的直播时间、直播风格要求、着装规范等进行直播活动,接受公司的管理监督,例如公司对主播进行考勤管理、直播内容审核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格从属性。
     经济从属性:当公司为带货主播提供直播设备、场地,按照固定的薪酬体系向主播支付报酬(如基本工资 + 绩效奖金,其中绩效奖金与带货业绩挂钩但主播对业绩的掌控是基于公司提供的资源和平台等情况),主播的收入来源主要依赖于公司的业务安排时,表现出经济从属性。
   非劳动关系的合作模式
     在某些情况下,带货主播可能与公司是合作关系。例如,知名的头部主播可能以自己的团队独立运营,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而非劳动合同。他们可能自主决定直播内容、直播时间,自行承担直播成本(如设备采购、场地租赁等),并按照与公司协商的分成比例获取收益,这种情况下就不属于公司员工。

2. 指导性案例239号相关体现(如果涉及主播关系判定方面)
   虽然目前未查询到指导性案例239号直接针对带货主播与公司员工关系判定,但从指导性案例体现的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一般性原则可以类推适用。例如,如果案例强调从整体上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人身和经济上的隶属关系等原则,对于带货主播情况也有借鉴意义。如果带货主播与公司之间存在类似传统劳动关系中的强人身管理关系和经济依赖关系,就更倾向于被认定为公司员工。


二、最高法指导性案例239号可能涉及的其他方面解析
1. 如果涉及侵权等法律关系
   责任主体认定
     若带货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如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权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如果其为公司员工,在职务范围内的侵权行为,公司可能要承担相应的雇主责任。例如,主播按照公司提供的脚本进行直播,但脚本内容存在对某产品的虚假功效宣传,消费者因此遭受损失,公司可能要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主播是独立的合作方,按照双方合作协议的约定,可能由主播自己承担主要责任或者按照一定比例分担责任。例如合作协议约定主播有审核直播内容真实性的义务,因主播未履行该义务导致侵权,主播可能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中法律原则的应用
     指导性案例239号中确立的有关责任认定的法律原则(如果有相关责任认定方面内容),如对各方过错程度的考量标准、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等,在带货主播相关侵权或合同纠纷等案件中可以作为参照。例如,判断公司对主播侵权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故意放任还是尽到了合理的监管义务等。

2. 如果涉及合同关系方面(如主播与公司的合作/劳动合同关系等)
   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如果是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那么要遵循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等相关规定。例如,公司不得随意解除与带货主播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如主播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等情况)。
     若是合作合同关系,要依据合同法(或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成立、生效、履行、违约责任等规定。例如,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关于直播收益分配条款,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指导性案例239号中有关合同解释、合同漏洞填补等法律原则(如果涉及),可以用于解决主播与公司合同关系中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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