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哪吒2》周边产品如果未经授权属于侵权行为。
1. 著作权方面
角色形象侵权
《哪吒2》中的哪吒等角色形象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电影制作方对这些角色形象享有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
自制周边产品(如印有哪吒形象的玩偶、T恤、钥匙链等)如果没有得到版权方的许可,就是对这些权利的侵犯。这种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使用行为,会损害版权方对作品的商业开发利益。
电影相关元素侵权
除了角色形象,电影中的特定场景、标志、道具等元素也受著作权保护。例如,如果周边产品使用了《哪吒2》中独特的法宝图案或者具有标志性的场景画面,同样构成著作权侵权。
2. 商标权方面
如果《哪吒2》的名称或者其中具有识别性的标志(例如特定的哪吒形象标志、电影的独特logo等)被注册为商标,用于周边产品制作则可能侵犯商标权。
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自制周边产品在销售过程中使用这些商标元素,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这些产品是官方授权商品,从而损害商标权人的品牌形象和商业利益。
3. 不正当竞争方面
自制侵权周边产品在市场上流通,会与官方授权的周边产品形成不正当竞争关系。
这些侵权产品可能以较低的成本生产和销售,没有像官方产品那样投入研发、宣传等成本,却借助电影的热度吸引消费者,这种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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