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场监管局通过两个“主动”构建反垄断监管协同效应,以下是具体情况:
一、主动加强内部协同
1. 业务融合与线索移送共享
在市场监管局内部,不同的业务部门之间实现有机融合。例如,价格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等部门与反垄断相关部门之间建立了线索移送和共享机制。当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发现可能涉及垄断行为的价格相关线索时,如某行业存在价格联盟嫌疑,会及时将线索移送至反垄断部门。
各部门之间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或定期的信息通报会议等形式,确保相关信息的高效传递。这避免了信息孤岛现象,提高了反垄断监管的效率,使得反垄断部门能够及时介入调查,防止垄断行为的进一步发展。
2. 综合执法能力提升
整合内部执法资源,开展联合培训和综合执法演练。例如,组织全局执法人员参加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综合执法培训,邀请专家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典型案例。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组建由不同业务背景人员构成的综合执法队伍。在对一些复杂的市场主体进行检查时,这支队伍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审查,如企业的经营模式是否既涉及不正当竞争又存在垄断行为,从而实现全方位的监管,增强了反垄断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二、主动开展外部协作
1. 跨区域协同监管
积极与周边省份的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跨区域的反垄断监管协作机制。例如,与甘肃、四川等省份签订相关合作协议,针对跨区域的垄断行为进行协同监管。
在涉及跨省的垄断案件中,如在某跨省能源供应市场可能存在的垄断行为调查时,青海市场监管局与相关省份的监管部门可以共享调查信息、统一执法标准。通过联合执法行动,避免了地方保护主义,提高了对跨区域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了更大范围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2. 与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合作
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协作。行业协会在规范企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方面具有独特作用。青海省市场监管局通过与各类行业协会开展座谈会、培训等活动,向行业协会传达反垄断政策法规,引导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例如,在与青海省某行业协会的合作中,推动协会制定行业公平竞争规范,防止会员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同时,也积极与企业开展反垄断合规指导合作,为企业提供反垄断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反垄断合规制度,提高企业的反垄断合规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垄断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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