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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重大改革!公募基金,明确“积极股东”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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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5-18 03:3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5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管理规则》,明确了公募基金的“积极股东”角色,这是公募基金27年发展史上一次重要的制度创新。以下是具体介绍:明确角色定位的背景:《规则》是《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后首份落地的配套实施规则,也是业内首份聚焦基金管理人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系统性规定。它的出台是对监管要求的进一步落实,标志着监管层以及行业协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提出了更系统、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要求。“积极股东”的行为准则:《规则》提出,基金管理人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应当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为目标,并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不谋求控制、防范利益冲突、专业独立判断、守法合规等原则。关注的上市公司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治理不得谋求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实质控制,但要关注上市公司8大行为,包括财务情况是否健康、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是否被侵害、商业信誉是否受损、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是否履行等情况。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基金公司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有9种,包括致函上市公司、提出股东提案、提名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以及就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侵害股东权利的行为和事件,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等。特定情况下的强制表决:如果基金合计持有单一股票占其流通股本比例达到5%(含)以上,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行使涉及13项事项的表决权,比如《公司章程》等制度修订、利润分配、董事选举或罢免、董事和高管人员薪酬,以及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等。信息披露要求:基金公司需指定相关人员或专门团队负责上市公司治理工作,定期评估参与情况,并于每年4月底前在官网披露上一年度代表基金行使表决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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