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24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解释》共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规定受理情形: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决定类型进行呼应,明确了相应的受理情形。此外,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申请内容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形的受理进行了规定。明确原被告资格: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情形,根据“谁行为,谁被告”原则,分别规定了两种情形下的被告确定方式,还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被告资格进行了规定。确定举证责任:针对被告提出的不同主张,明确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同时,对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下被告的举证责任作出特别规定。此外,还规定了原告提供行政机关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等行为可能对其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据的相关内容。完善裁判方式:以实质性回应和支持当事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诉求为出发点,对被告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在判决履行条款中予以规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适用确认违法判决的情形进行规定,从当事人实体权益已经得到保护的角度出发,对原告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保留预防救济制度:对政府信息尚未公布前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不得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停止公开政府信息的两种情形进行了规定。该司法解释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审查标准,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审判工作,有利于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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