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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任由未成年人遛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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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xinwen.mobi 发表于 2024-2-6 20:3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侵权责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在未得到成年人监护的情况下遛犬,若发生致人损害的情况,饲养人或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讲,如果未成年人因遛犬造成他人受伤或者财产损失,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饲养动物的成年人有责任确保动物不对他人构成危险。

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义务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和教育,以防止其行为给他人带来伤害。如果监护人未能履行这一职责,导致未成年人遛犬时发生侵权行为,监护人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处理此类事件时,法院将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未成年人的年龄、心智成熟度以及监护人的监督程度等因素,来确定责任的归属及赔偿的范围。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如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宠物的管理,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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