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子的归属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司法判定情况:
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
1. 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且取得房产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这种情况下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例如,甲在婚前自己出资100万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在婚前取得房产证,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离婚,该房屋仍归甲所有。
2. 一方婚前首付购房,婚后共同还贷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例如,乙婚前首付30万购买房屋,总价100万,婚后夫妻共同还贷20万,离婚时房屋经评估价值150万。产权归乙,但乙需要对另一方就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进行补偿。共同还贷20万占购房时房屋总价100万的比例为20%,房屋增值50万,所以增值部分补偿为50万×20% = 10万,再加上共同还贷的20万,乙需要补偿另一方30万。
二、婚后购买的房屋
1. 婚后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购房
当事人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丙和丁婚后,丙的父母出资80万,丁的父母出资20万购买房屋,登记在丙名下,若无其他约定,丙和丁按8:2的比例按份共有该房屋。
2. 婚后双方用共同财产购房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般平均分割。如果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三、其他特殊情况
1. 继承或受赠的房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一方继承或受赠的房屋明确由其个人继承或受赠(如遗嘱写明某房屋由夫或妻一方继承),则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2. 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但实际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有证据表明房屋虽登记在他人名下(如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但夫妻双方有出资协议表明是夫妻共同购买),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出资来源、双方约定等因素确定房屋的归属,在离婚诉讼中可能会涉及确权之诉等复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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