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对12种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这一举措有着多方面重要意义:
一、政策内容
1. 适用条件
首次违法:强调企业或经营者之前没有类似的违法记录,体现了对没有主观故意违法倾向主体的一种宽容态度。
危害后果轻微:意味着违法行为对市场秩序、消费者权益、公共安全等方面没有造成较大的实质性损害。例如,某小型个体商户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轻微夸大但未对消费者产生实际误导效果的表述。
及时改正:要求当事人在发现违法问题后,能够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如在被指出计量器具存在小偏差后,迅速校准计量器具。
2. 具体行为种类示例
在登记注册方面,可能包括某些非关键性材料的轻微瑕疵但不影响实质审核的情况。例如,企业注册时提交的经营范围表述存在小的语法错误,但不影响对其经营业务的界定,并且企业在发现后及时更正。
在广告监管领域,一些初次出现的、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轻微广告违规行为。比如,本地小商家在店堂广告中使用了未经授权但不涉及侵权纠纷且不影响消费者判断的宣传图片,发现问题后马上撤换。
二、积极意义
1. 优化营商环境
减轻企业负担
对于小微企业和创业型企业来说,这一政策避免了因轻微违法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处罚,有助于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例如,一些刚起步的小型电商企业可能会在商品标签标注上出现一些小失误,如果因为这些小问题就被处以罚款,可能会影响企业的资金流和发展信心。
减少了企业应对处罚的时间和精力消耗。企业无需花费大量时间和人力去处理罚款缴纳、行政复议或诉讼等相关事宜,可以将更多资源投入到生产经营和创新发展中。
鼓励创业创新
降低了创业的法律风险门槛,吸引更多创业者投身市场。创业者不必过于担心因对一些复杂法律法规的不完全了解而导致创业夭折。例如,一些新兴的科技型创业公司可能在探索新的商业模式过程中,出现一些尚未明确规范的行为,但如果符合不予处罚的条件,就能够继续尝试和发展。
有利于营造包容创新的市场氛围。对于一些探索性的、可能存在轻微法律边缘性问题的创新行为给予一定的宽容度,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推动新技术、新商业模式的出现。
2. 体现执法人性化与合理性
遵循比例原则
这种做法确保了行政处罚的力度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匹配。避免了过度处罚,即对于轻微违法行为不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手段,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例如,在某些轻微的价格标注错误情况(如小数点错位但差价极小)下,与恶意哄抬物价等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区分开来,采取不予处罚的方式更显公正。
促进企业自律
以教育和引导为主,促使企业增强法律意识。通过给予改正机会,让企业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提高其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例如,市场监管部门在指出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并告知不予处罚后,可以同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资料或指导建议,帮助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合规建设。
提升监管效能
有助于监管部门集中资源打击严重违法行为。将有限的执法资源从处理大量轻微违法案件中解放出来,重点关注那些对市场秩序、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安全有较大危害的违法行为。例如,将更多精力放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等重大违法案件上。
增强了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通过对不同危害程度的违法行为进行区别对待,更好地实现了监管目标,提升了整个市场监管体系的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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