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力量推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以下是多种实现途径:
一、完善环境资源相关立法与司法政策
1.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立法机关应不断细化和完善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制定专门的气候变化应对法,明确碳排放权交易、企业减排责任等具体法律制度。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要进一步完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对珍稀物种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以及非法猎捕、交易的法律责任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
加强环境资源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例如,使环境资源法与刑法中关于污染环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罪名的规定相协调,确保在打击环境犯罪时法律适用的连贯性。
2. 制定科学的司法政策
最高司法机关应根据环境资源保护的总体要求和不同阶段的重点任务,制定有针对性的司法政策。例如,针对当前一些重点流域、区域的生态保护需求,出台关于加强长江流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专门司法政策。这些政策可以明确司法机关在案件受理、审理标准、执行措施等方面的特殊导向,引导司法资源向重点生态保护区域倾斜。
二、强化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建设
1. 专门审判机构的优化
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设置。在基层法院逐步普及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者合议庭,扩大环境资源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仅审理传统的环境污染、资源破坏案件,还将涉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等新型案件纳入管辖范围。
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专业化建设。培养和引进具有环境科学、生态学等跨学科背景的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提高审判团队的专业素养。例如,通过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环境资源审判业务培训,使法官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环境资源领域的专业知识进行案件审理。
2. 专业化审判机制创新
建立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与归口审理机制。在一定区域内,将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到部分法院管辖,实现案件审理的专业化和统一标准。同时,在审判流程中,建立专门的环境资源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绿色通道,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探索符合环境资源案件特点的审判方式。例如,对于涉及生态修复的案件,可以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将法庭搬到案发地或者生态修复现场,增强审判的教育和示范意义。同时,在证据认定方面,充分考虑环境资源案件证据的特殊性,如环境监测数据的采信、生态损害评估报告的效力等问题。
三、积极开展环境资源司法协作
1. 区域间司法协作
在跨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方面,建立区域间的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机制。例如,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等可以签订区域环境资源司法协作协议,实现环境资源案件的移送管辖、调查取证协作、执行联动等。在处理跨区域的大气污染、水污染等案件时,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能够协同作战,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加强流域性的司法协作。对于长江、黄河等大型流域,沿流域的司法机关应建立全流域的司法协作网络。在上游、中游和下游地区的司法机关之间开展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共同治理等工作,确保流域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
2. 部门间协同合作
司法机关与环境资源监管部门密切协作。建立常态化的信息交流机制,环境监管部门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司法机关向监管部门反馈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情况,形成监管与司法的合力。例如,在环境行政处罚与环境刑事司法衔接方面,建立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的规范化机制,确保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打击。
加强司法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如林业部门、水利部门、海洋部门等的合作。在涉及森林资源保护、水资源管理、海洋生态保护等案件中,共同开展调查取证、生态修复方案制定等工作,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效能。
四、深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诉讼
1. 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
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简化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降低诉讼门槛,同时为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援助和技术支持。例如,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为社会组织在诉讼中的鉴定评估、律师代理等费用提供资金保障。
加强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导作用。检察机关应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在涉及国有土地、矿产资源、生态林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案件中,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监督和支持,确保公益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推进
完善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制度设计。明确生态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生态修复费用、期间损失等。规范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启动程序,建立健全生态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确保赔偿数额的科学合理。
加强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避免两者在诉讼主体、诉讼范围等方面的冲突,建立协调机制,使两种诉讼能够相互补充,共同推动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
五、加强环境资源司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 国际司法交流
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司法领域的交流活动,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环境资源司法理念和审判经验。例如,与欧洲、美国等在环境司法方面较为发达的国家开展法官互访、学术研讨等活动,了解国外在应对气候变化诉讼、生物多样性保护诉讼等方面的成功做法。
推动我国环境资源司法经验的国际传播。在国际环境法学术会议、司法论坛等场合,介绍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等方面的成果,提升我国在国际环境司法领域的影响力。
2. 跨国环境司法合作
在跨国环境问题上,如跨境污染、生物迁徙保护等方面,加强与周边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司法合作。建立跨国环境案件的信息共享平台,开展跨国环境司法协助,包括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外国环境判决等工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环境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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