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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李紫微:建议拐卖妇女儿童“买卖同罪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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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建议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从法理公平性角度
1. 罪责相当原则
   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买主”的行为是拐卖产业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没有买主的需求,就难以滋生拐卖妇女儿童的罪恶市场。当前法律对拐卖妇女儿童的“卖方”规定了较重的刑罚,而对于“买方”在处罚上相对较轻。
   实行“买卖同罪同罚”,更符合罪责相当的刑法基本原则。无论是拐卖行为的实施者(卖方)还是促成这种非法交易的购买者(买方),他们都对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造成了极大的伤害,都应当承担同等严重程度的法律后果。
2. 体现对人权的平等保护
   妇女儿童是弱势群体,他们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基本人权在拐卖行为中被严重践踏。
   将“买卖”双方同等对待进行惩处,是从法律层面强调对妇女儿童人权的全面保护。无论是卖方出于牟利目的,还是买方出于传宗接代、获取廉价劳动力等不合理目的,都不能成为减轻其罪责的理由,这有助于在整个社会营造尊重人权、保护弱势群体的良好氛围。

二、从社会治理效果角度
1. 消除买方市场
   目前,在一些地区存在着对妇女儿童的非法购买需求,部分人认为购买妇女儿童可以解决家庭劳动力、延续家族香火等问题,这种观念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拐卖犯罪的发生。
   如果实施“买卖同罪同罚”,会大大增加购买者的犯罪成本,从根源上抑制对被拐卖妇女儿童的需求,从而有效消除拐卖犯罪的买方市场,切断拐卖犯罪的利益链条,对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有着釜底抽薪的作用。
2. 增强社会法治意识
   明确“买卖同罪同罚”能够向社会传递一个强烈的信号,即任何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这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高法治意识,使人们认识到妇女儿童不是可以买卖的商品,而是拥有平等权利的个体,进而从思想根源上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发生,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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