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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院“明细表”多占一间房 餐馆老板维权十余年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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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6-28 12:2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61岁的郑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反映,因一张盖有三原县人民法院印章的“明细表”标注房屋间数出错,导致其商铺被工行非法多占一间并变卖,他维权十余年却始终没有结果。具体情况如下:事件背景:郑先生早年从四川到陕西三原县做生意,1997年购买了一栋13间2层的店铺。2000年,他在此注册成立川宝福餐饮公司,并向三原工行借款55万元。后因经营不善贷款无法偿还,2001年12月三原工行申请执行令,强制执行其抵押的商铺。2002年,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将商铺西边第二间至第六间抵偿贷款及利息等共60万元。问题出现:2014年,郑先生想更新房产证时,发现西边第一间房也被三原工行占走。工行拿出一份2003年4月由三原县法院出具的“明细表”,称抵债房屋“具体为自西向东6间2层”。然而,法院卷宗记载的是“除西边第一间外,从第二间至第六间(5间,上下二层)抵偿欠款”。维权经过:2017年,郑先生起诉三原工行不当侵占,三原法院以银行提供的“明细表”为依据,驳回其诉求。2023年,案件由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因“明细表”在原案卷档案中未找到,且案件不属于民事范畴,再次驳回。经郑先生申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咸阳中院对案件立案监督审查。2025年1月,咸阳中院审查终结,裁定“明细表”不是终结执行裁定书的附件,相对于三原法院执行工行与郑先生的支付令案件无效,不应作为工行占有、处分争议房地产的依据,但仍驳回了郑某的申诉申请,建议其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权。最新进展:5月21日,记者采访了解到,三原工行一赵姓负责人称“明细表”是法院给的,执行6间房以此为依据,且房屋已被卖掉,若有异议建议郑先生报案。一直负责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表示,西边第一间房确实是郑先生的,被工行自行处置了,与执行无关,此前工行曾提出和解,协商额度为20万元,但郑先生未接受,目前仍未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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