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共二十条,主要明确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各自职责。具体如下:明确人民法院职责: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并将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需附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有拒不执行行为以及相关情节或后果等证据材料。明确公安机关职责: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并制作受案登记表、出具回执。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侦查,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通知书送达移送法院。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立案后撤销案件的,应在七日内函告执行法院并说明理由。明确人民检察院职责: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此外,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决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及时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明确自诉案件受理: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曾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在接受控告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材料,出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等情形时,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时,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证明自诉人身份的材料、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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