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该方案提出十项重点任务:1. 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明确“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息,解决多头公示带来的信用修复难题。2. 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轻微失信信息若确需公示,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3个月,最长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1年,最长3年。各领域具体分类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发布。3. 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渠道:“信用中国”网站接受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在内的各类需要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各地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线下服务窗口,方便信用主体申请。4. 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直接获取证明材料,减少信用主体提交的材料数量,提升修复申请效率。5. 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开展修复工作,确保责任明确,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现象。6. 明确信用修复办理期限:“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提高修复工作的时效性。7. 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修复后,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并同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结果。“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停止公示,有关部门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保障信用修复效果。8. 健全异议申诉处理机制: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公示期限、信用修复结果等存在异议的,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起异议申诉,相关部门需及时处理。9. 协同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企业持人民法院裁定书可申请暂时屏蔽失信信息等,帮助企业暂时恢复信用。执行完毕后,行业主管部门重新评定企业信用状况,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设立相关信用修复专区。10. 规范征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督促其强化征信业务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提升数据准确性、及时性,严厉打击有偿删除、公示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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