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包POS机“敛财”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以下是两个相关案例:张某调包POS机案:从事建材生意的吴某通过熟人介绍在张某处办理了一台POS机。2015年3月,吴某发现POS机不能正常使用,联系张某维修。张某谎称升级,将一台绑定自己妻子银行卡的POS机邮寄给吴某。2015年5月26日,吴某使用该POS机收款9万元,扣除手续费后的89922元转入张某妻子账户,被张某用于个人消费。2017年1月3日,吴某报案,10天后张某被抓获。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将张某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张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林某调包POS机案:林某网购一台收款POS机,登记注册并绑定自己名下银行卡,然后潜入某餐厅,将餐厅的POS机替换成自己的,以此收取餐厅营收款,共计6.6万元。之后,林某退还餐厅营业款近3000元,并在家属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盗窃事实。其家属代其退还剩余盗窃钱款6.3万元。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行为构成盗窃罪,综合考量后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没收相关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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