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车停运3小时,乘客因闷热破窗通风,这种行为通常可认定为紧急避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结合此次事件,具体分析如下:主观目的:乘客砸窗是为了缓解车厢内闷热状况,避免自己和其他乘客因长时间处于高温、闷热环境中而中暑、脱水等,其主观上是为了保护本人及他人的人身健康权益,符合紧急避险的主观要件。存在现实危险:列车因故障停车,空调和通风系统失效,且当时金华最高气温达37.9℃,车厢内闷热难耐,有乘客已出现呼吸困难、头晕等中暑症状,乘客的生命健康面临现实危险,满足紧急避险中“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这一条件。迫不得已的行为:乘客曾希望乘务人员能开车门透气,但乘务员以列车未靠站开门有危险为由拒绝,在车厢内高温状况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缓解的情况下,破窗成为了当时通风换气的唯一选择,属于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乘客砸窗虽损坏了列车财物,但相较于乘客面临的高温危险,从价值权衡上,保护了众多乘客的生命健康权,所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未超出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广州铁路公安局怀化公安处工作人员也仅对砸窗乘客进行了批评教育后放行,并未拘留,从侧面说明该行为被认为是合理的,符合紧急避险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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