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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作贷款抵押担保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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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7-15 20: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作贷款抵押担保,原则上是无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若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为他人贷款或自身非为未成年人利益的贷款作抵押担保,因违反该规定,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抵押合同及行为通常会被认定无效。例如,在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张某以其未成年儿子张小某名下房屋为他人贷款作抵押担保,法院认定该行为并非基于张小某的生活、教育所需,抵押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在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绿某将其与10周岁女儿廖某共同共有的房屋作抵押担保借款,因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廖某学习、生活,法院也判定抵押合同及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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