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原本是柜姐的陈琦(化名)看到深圳某娱乐有限公司在招聘平台发布的主播招聘信息,该信息称“零门槛,运营一对一指导主播,公司提供化妆、道具和设备等各种资源,月薪四五万”,这样的条件让她十分心动。于是,陈琦应聘并与该公司签订了电子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公司)支付乙方(陈琦)签约费0元,兜底金额0元,甲方投入包括制作短视频、提供直播设备等,乙方每月直播有效天数不低于20天,每天直播有效时长不低于6小时,收益为直播收益中主播分成的40%。然而入职后,陈琦发现公司提供的资源有限,她还交了900多元押金领了一套拍摄设备,甚至后期只能自己在家直播。所谓的一对一指导也并不靠谱,运营让她穿低胸衣服“擦边”引流。直播12天后,陈琦仅在平台赚了200多元。因无法接受这样的工作模式,陈琦决定解约。但今年7月,公司委托律师要求她支付包括律师费在内的违约金2万元。据南都记者查阅合同发现,其中约定乙方若存在延迟开播、消极直播等情形,需退还已自提收益以及甲方前期实际投入费用等,另外还要支付10万元,或者合作期间乙方在平台产生收益总额的五倍的较高违约金。陈琦认为自己总共才赚两百多块,让她支付两万元违约金不合理,目前已积极联系律师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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