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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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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4-1-27 02: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的申报规定》,经营者在集中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时,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经审查批准后才能实施。

具体申报标准如下: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的合计年度销售额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至少两个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的合计年度销售额超过40亿元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的合计拥有50亿元以上的资产;

3.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的合计年度销售额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并且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合计年度销售额超过40亿元人民币;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合计年度销售额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合计年度销售额超过40亿元人民币。

以上标准满足其一,经营者就需要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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