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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巨灾风险保障工作初见成效 将优化巨灾保险发展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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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xinwen.mobi 发表于 昨天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是关于金融监管总局在巨灾风险保障工作初见成效并优化巨灾保险发展政策环境相关情况的分析:

一、巨灾风险保障工作初见成效的体现
1. 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扩大
   在地震、洪水等巨灾频发地区,越来越多的居民和企业开始被纳入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例如,在一些地震活跃的省份,当地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动的地震巨灾保险项目,参保户数逐年增加。这使得更多民众在遭受地震灾害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减少因灾致贫、返贫的风险。
2. 赔付金额在灾害救助中占比提升
   随着巨灾保险的发展,在应对巨灾事件时,保险赔付的金额在整个灾害救助体系中的比例有所提高。比如在洪水灾害发生后,巨灾保险能够为受灾的农户提供农作物损失赔偿、为受灾企业提供财产损失赔偿等,减轻了政府财政救灾的压力,也提高了受灾主体恢复生产生活的能力。
3. 风险分散机制初步形成
   巨灾保险通过再保险市场以及巨灾风险准备金等方式,初步构建了风险分散体系。保险公司将部分巨灾风险向再保险公司分保,如全球知名的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瑞士再保险等积极参与我国巨灾保险的再保业务。同时,一些地区建立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在巨灾发生时能够提供额外的资金支持,增强了整个保险行业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

二、优化巨灾保险发展政策环境的举措及其意义
1. 政策支持方面
   财政补贴政策的优化
     政府可以加大对巨灾保险保费的补贴力度,特别是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或者低收入群体。例如,对于农业巨灾保险,中央和地方财政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农业生产风险状况,合理分担保费补贴比例。这有助于提高弱势群体对巨灾保险的购买意愿和支付能力,扩大巨灾保险的覆盖面。
   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
     给予巨灾保险经营机构更多的税收优惠。如减免保险公司巨灾保险业务的营业税、所得税等,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这样可以激励更多的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巨灾保险业务,提高市场供给能力。
2. 法规建设方面
   完善巨灾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巨灾保险的性质、经营模式、监管要求等。例如,通过立法规定巨灾保险的强制投保范围,在一些高风险地区或者特定行业(如沿海地区的渔业、旅游业)实行强制巨灾保险制度。这有助于解决巨灾保险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提高巨灾保险的参保率,保障巨灾保险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3. 协同合作方面
   加强部门间协同
     金融监管总局与民政、气象、地质等部门建立更紧密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民政部门可以提供受灾人口、灾害救助情况等信息;气象部门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地质部门提供地震、地质灾害风险评估信息等。保险公司可以依据这些信息,更好地进行巨灾保险产品的定价、承保和理赔等工作,提高巨灾保险经营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推动国际合作
     在巨灾风险建模、再保险安排等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如学习国外成熟的巨灾风险评估模型,与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深度合作以获取更广泛的风险分散渠道。这有助于提升我国巨灾保险应对复杂风险的能力,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

金融监管总局优化巨灾保险发展政策环境对于提高巨灾风险保障能力、促进保险市场发展和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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