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发布涉鸟类保护刑事典型案例,澄清五大认识误区
八百余只画眉鸟的惨死,揭开了野生鸟类黑色交易链条的一角,也昭示着中国司法机关斩断这只黑手的决心。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2025年11月14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5件涉鸟类保护刑事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案例既有对通过架设捕鸟网、播放鸟叫声诱捕画眉鸟并出售牟利的严惩,也有对跨省流窜作案、网络拍卖野生鸟类行为的全链条打击。
典型案例的发布不仅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严惩非法猎捕贩卖鸟类犯罪的鲜明态度,也澄清了公众在鸟类保护方面的常见认识误区。
01 五大案例揭示犯罪现实
案例一中,陈某铭通过架设捕鸟网及播放画眉鸟叫声等诱捕手段,非法猎捕并向他人非法购买共计800余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用以出售牟利。
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案例二中,董某君使用粘网和诱鸟器大量猎捕野生鸟类,公安机关查获880余只鸟类死体和活体,其中包含大量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黄胸鹀。
案例三涉及“三有动物”棕头鸦雀,张某等人从贵州驾车至河北大城县,使用粘网、鸟笼非法捕猎数百只这些小鸟,并通过网络拍卖销往全国。
案例四中,李某等人负责猎捕野生苍鹭、灰雁等幼鸟及蛋卵出售给陈某范,陈某范在其租用的养殖场孵化、喂养后出售给他人。
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依法判处陈某范等人八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02 执法行动筑牢保护防线
自今年8月起,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 “平安原野—2025”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鸟类等野生动物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坚持全链条打击,对猎捕、收购、分销、经营利用上中下游犯罪开展立体化作战,逐级挂牌督办一批大要案件。
公安部上线运行环食药犯罪线索网上举报平台,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涉鸟类等野生动物犯罪线索。
今年9月4日,国家林草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等17部门,启动为期三年的全国保护鸟类活动和打击非法猎捕贩卖鸟类专项行动。
各地方政府也积极行动起来,如云南省古城区、玉龙县分别发布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开展为期三年的保护鸟类专项行动。
03 认识误区亟待澄清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田心则结合典型案例,帮助澄清纠正社会公众在鸟类保护方面存在的“五大误区”。
误区一:画眉等常见观赏鸟可随意猎捕、交易。
画眉鸟已于2021年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全面禁止猎捕与交易。
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应当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取得省级林草部门核发的特许猎捕证。
误区二:“三有动物”保护力度小,可随意捕猎。
所谓“三有动物”,是指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三有”鸟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
误区三:以食用、滋补等为借口任意捕杀野生鸟类。
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非法捕杀野生鸟类都有可能破坏生态环境,触犯法律的,都要依法受到制裁。
误区四:收购、运输野生鸟类幼鸟、蛋卵不违法。
无论是野生成年鸟类,还是幼鸟、蛋卵,未经合法批准,进行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的,都有可能触犯法律,甚至构成犯罪。
误区五:网络销售、跨省运输野生鸟类更隐蔽,难被查处。
公安机关依托 “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充分发挥情报导侦优势,实现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破坏鸟类资源犯罪行为。
04 保护范围持续扩大
国家林草局高度重视鸟类保护,近年来采取了强化保护系列措施。
先后于2021年、2023年调整发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国家重点保护鸟类达到394种,“三有”鸟类达到1028种,受保护鸟类种数扩大近50%。
国家林草局印发《全国鸟类迁徙通道保护行动方案(2021—2035年)》,明确了1140处候鸟迁徙通道重要栖息地。
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候鸟迁飞通道保护修复中国行动计划(2024—2030年)》,筛选出821处关键栖息地,全面开展保护修复。
如今,“国家林草局持续开展全国越冬水鸟同步监测,2024年、2025年监测鸟类数量连创历史新高。” 这一数据印证了保护工作的积极成效。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所言,保护野生鸟类,就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美好家园。
下一步,三部门将持续加大对非法猎捕贩卖鸟类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进一步凝聚全社会爱鸟护鸟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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