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预收费迎来严格监管,资金存管为老年人筑牢“安全网”
养老机构的押金、会员费不再由机构自行支配,而是存入专用存款账户,接受民政、金融部门的双重监管。
民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工作指引》,旨在加强和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健全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制度,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该指引针对养老机构向老年人预收的押金和会员费等资金管理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养老机构在商业银行开立唯一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并对资金的使用、退还及异常流动监控等环节设定严格规范。
01 账户管理:专用存款账户的设立与监管
《指引》明确,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是养老机构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和管理向老年人预收的押金、会员费以及按规定留存的风险保证金的专用账户。
养老机构必须在民政部门公布的本地承接预收费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名单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银行开立唯一的专用存款账户。
账户开立后,养老机构需要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告账户信息,而存管银行则需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并抄报所在地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
当养老机构需要撤销专用存款账户时,必须预先向民政部门报告存管资金处置方案,且自报告之日起,不得再向老年人收取押金和会员费。
02 资金流程:从收取到使用的全链条管控
在资金收取方面,《指引》要求养老机构原则上通过存管银行收取押金和会员费。
如果通过其他支付机构或现金收取,必须于收取当日,最迟次日划转或存入专用存款账户。
资金使用环节,养老机构使用存管资金时,必须向存管银行发起支出申请,说明资金用途,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只有符合《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使用用途要求的,存管银行才能为养老机构办理资金支出。
对于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的支付,存管银行可以容缺办理,但养老机构需在老年人就医后7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证明材料。
03 退出机制:保障老年人资金的及时退还
在退费方面,《指引》明确规定,对符合养老服务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应当退费的,养老机构必须及时向存管银行提交退费申请。
存管银行核对信息后,应当于退费申请提交当日,最迟次日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
如果养老服务协议对退费渠道另有约定,或原付款渠道无法办理退费,养老机构需向存管银行说明情况,并提供老年人或其代理人身份证明、养老服务协议、押金或会员费收取和退费账户等信息。
当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办理撤销且经退费后仍有余额的,存管银行可根据养老机构申请,按照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向养老机构基本账户划转剩余资金。
04 风险防控:四类资金异常流动情形的监控
《指引》特别设置了资金异常流动监控机制,明确四类情形将被视为资金异常流动。
大额交易: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当月或季度累计交易达到一定金额的款项划转
可疑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交易
高风险交易:如“非自用”不动产交易、与关联企业的交易等
非指定用途交易:押金用于规定退费用途以外的情形
一旦出现这些资金异常流动情形,除办理退费外,存管银行不得为养老机构办理支出,同时需向民政部门作出风险提示。
对于涉及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洗钱等情形的,同步报告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涉及非法集资的,同步报告地方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
05 责任划分:养老机构与存管银行的权责边界
《指引》清晰划分了养老机构和存管银行的权利义务边界。
养老机构有义务向存管银行提供合法、真实、准确的证照及资料,且有关证照及资料发生变化时,需及时书面通知存管银行。
如果因养老机构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合法、不及时导致风险、损失与责任,由养老机构自行承担。
存管银行则需按照相关规定及存管协议,履行存管资金的管理责任,但不得向养老机构收取额外的服务费用。
同时,存管银行不对养老机构行为承担任何担保、信用背书等责任,因养老服务、专用存款账户余额不足等产生的纠纷,存管银行不承担责任。
存管银行还需开发养老机构账户管理系统,与民政部门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及时向民政部门推送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信息。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加深,养老服务的资金安全已成为重大民生关切。
此前个别养老机构出现挪用预收费资金、非法集资等风险事件,而新规的出台为老年人筑牢了资金“安全网”。
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审核、异常流动监控,这一系列措施构成全链条监管体系,预示着养老机构预收费“任性”使用的时代终结。
未来,老年人选择养老机构时,不仅关注环境与服务,预收费是否纳入存管将成为衡量机构合规性的重要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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