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离婚却查出四段婚姻记录,谁动了我的婚姻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中的漏洞,让一些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了多重婚姻关系。
“结婚登记23年,妻子却‘查无此人’”。四川资中的张某在婚后第23年发现妻子的身份证号码根本不存在,婚姻关系被撤销。这类虚假婚姻登记案件并非个案。
在湖北随州,一名尹姓女子在四年内与至少五名男子确定恋爱关系,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举行婚礼,涉嫌重婚罪和诈骗罪。
当一些人想解除婚姻关系时,却惊讶地发现自己名下有多段婚姻记录,这些情况揭示了当前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隐患。
01 婚姻档案的漏洞
婚姻登记档案是证明婚姻状况的法定凭证,本应严谨无误。然而,现实中的婚姻档案管理却存在诸多问题。
早期婚姻登记信息不全、档案遗失、登记错误等情况时有发生。
特别是2012年以前,婚姻登记业务由乡镇街道一级办理,受各种条件限制,冒名顶替和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婚姻登记的情况时有发生。
资中县检察院近年来就累计办理了20余起涉虚假婚姻登记类案件。
婚姻档案资料保存不完整是一个突出问题。部分地区因年代久远、保管不善或未及时移交等原因,导致早期婚姻档案遗失。
例如,宜昌市西陵区就难以查询80年代及以前登记结婚的档案信息。
在罗山县,一位郭女士在查询父亲1996年的离婚登记档案时,民政局告知因时间久远或民政局址变迁原因无法找到档案。
技术手段的滞后也给婚姻档案管理带来挑战。2018年前,部分使领馆的涉外婚姻数据未实现全国联网,这为信息核查带来了困难。
02 查询的壁垒
婚姻登记档案的查询有着严格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发现和纠正错误婚姻记录的难度。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只有婚姻当事人、司法机关或诉讼代理人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有权查询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当事人查询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需提供身份证件;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需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对于非本人的婚姻档案查询,普通公民几乎无法直接获取。即使是婚姻当事人的子女,要查询父母的婚姻档案也面临诸多障碍。
这种严格的查询制度虽然保护了个人隐私,但也给发现和纠正错误的婚姻记录带来了困难。
03 虚假登记的隐患
虚假婚姻登记背后往往隐藏着重婚、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在湖北随州发生的尹某某案件中,当事人不仅伪造身份、虚构家境,还雇人扮演父母,制作假存单、假金条,欺骗结婚对象。
更严重的是,她在与第二任丈夫尚未离婚的情况下,与他人举行婚礼,涉嫌重婚罪。
虚假婚姻登记不仅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更给受害者带来了实际困扰。
一位当事人因结婚证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姓名不一致,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按揭贷款,面临定金损失的风险。
类似的情况在离婚诉讼中也常见,当婚姻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当事人往往陷入“结婚证毁损、遗失而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困境。
特别是2015年后,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证毁损、遗失的情况,除涉台和少数国家的公证事项外,不再出具婚姻关系证明,这给证明婚姻关系带来了更大难度。
04 解决路径
面对婚姻登记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多部门正在加强协作,共同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
检察机关与民政部门的协作机制正在发挥积极作用。
根据“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各地民政部门与检察院建立了处理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的协作机制。
在资中县,检察院通过向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成功撤销了虚假的婚姻登记。
技术手段的升级也为解决婚姻登记问题提供了支持。2018年后,中国驻外使领馆的婚姻登记数据已实现全国联网,提高了涉外婚姻登记的透明度和可查询性。
各地民政部门也逐步推行婚姻登记档案电子化,方便查询和认证。
对于因年代久远而无从查询的婚姻档案,有专家建议适当放宽立案条件,认可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或公安机关出具的配偶关系证明,为那些因档案遗失而无法证明婚姻关系的人提供救济途径。
随着各部门协作机制的持续深化,虚假婚姻登记类案件正逐步得到化解。
在资中县,检察院通过向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已成功撤销了一起持续23年的虚假婚姻登记。
technological 进步也在助力问题的解决,2018年后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婚姻数据已实现全国联网,婚姻登记档案电子化也提高了信息核实的效率。
这些措施正一步步修复着婚姻登记系统中的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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