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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明确 自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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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11-25 03: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资源税新政出台,9大执行口径明确12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的资源税执行口径公告,回应了征收实践中的诸多争议,为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提供了清晰的税收政策指引。

2025年1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该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一公告主要从九个方面明确了资源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执行口径,包括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部分应税产品的适用税目和征税对象、特殊情形下应税产品的计税依据等。

这是自2020年9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资源税法以来,首次对实际执行中出现的税目争议、应税产品定义不够细化、关联交易价格偏低判定理由不够明确等问题进行的全面明确。

01 政策背景
资源税作为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其立法和实施对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资源税法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五年来,在实际执行中逐渐暴露出诸多亟待明确的问题。

一方面,部分税目争议较大,一些应税产品定义不够细化;另一方面,关联交易价格偏低的判定理由不够明确。

这些问题导致各地区在资源税法的执行上存在差异,给征纳双方带来了诸多争议,有关政策和征管执行口径有待明确。

02 政策亮点
此次公告明确了两种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是各级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罚没、收缴的资源税应税产品。

二是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

这些规定细化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减轻了特定情形下企业的税收负担。

03 应税产品税目明确
公告对多种应税产品的税目进行了明确,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争议。

对于纳税人开采的凝析油,公告明确按照原油税目征收资源税,并明确了凝析油的定义。

同时,纳税人从开采的原油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按照原油税目征收资源税;从开采的天然气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则按照天然气税目征收资源税。

对于尾矿利用,公告区分了两种情形:以尾矿为原料对特定矿物组分进行再选回收利用的,按照特定矿物组分对应的税目征收资源税;以尾矿为原料进行资源化利用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的,则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04 征税对象细化
在资源税征税对象方面,公告对实际征管中征纳双方争议较为集中的产品概念定义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对于煤炭产品,公告区分了煤炭原矿和选矿产品:未经加工处理或经过破碎、选矸后的煤炭,以及经过筛选分类后的筛选煤、低热值煤等,按照煤原矿征收资源税。

而将煤炭通过洗选、干选、风选等物理化学工艺去灰去矸后生产的精煤、中煤、煤泥等,则按照煤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

对于稀土资源,公告明确了轻稀土选矿产品和中重稀土选矿产品的界定,这对重要战略资源的税收征管具有重要意义。

05 关联交易监管完善
为进一步加强对关联交易的风险防控和合规管理,公告列明了属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正当理由的四种情形。

这些情形包括: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在规定的价格形成机制下确定的中长期交易价格;关联单位为保障自身运营成本及利润,在合理区间内加价销售;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应税产品价格中包含运杂费用;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正当理由。

对于不在“正当理由”之列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调整纳税人的应税产品销售额,这有助于防止税收流失,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06 减免税管理规范
公告同步明确了减免资源税的计算方法和管理规定,增强了政策执行的可操作性。

在减免税计算方法方面,公告明确了按产量占比方法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的具体计算公式。

同时,公告还规范了减免税管理,规定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同一应税产品符合多项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公告还对衰竭期矿山和煤炭充填开采等优惠政策的申报和留存备查资料作出了详细规定,提高了政策执行的规范性。

07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
公告细化明确了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操作指引。

例如,采取直接收款结算方式的,无论应税产品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日。

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日。

这些规定统一了政策执行标准,规范了征管流程,有助于确保税法实施的公平性与可操作性。

专家观点认为,这一公告对进一步统一政策执行标准、规范征管流程具有重要意义。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指出,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有利于消除地区间资源税法的执行差异,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征管争议。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表示,这是在严格执行资源税法的基础上,对实际征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明确细化,是完善地方税体系和绿色税制的重要举措。

该公告不仅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操作指引,提升征管效率,还将更好地发挥资源税的经济调控作用,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助推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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