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长有出任河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燕赵大地上,一位新的反腐倡廉重要负责人正式到位。
近日,河北省迎来重要人事调整。中共中央批准耿长有同志任河北省委委员、常委和省纪委书记,同时免去刘昌林同志的河北省委常委、委员和省纪委书记职务。
随后在11月25日至26日举行的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经表决,决定接受刘昌林辞去省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任命耿长有为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其代理省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
01 人事任命:两个关键步骤
耿长有同志的任职过程分为两个关键环节,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干部任用上的规范程序。
首先,由中共中央批准其担任河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这是党内职务的任命,确保了省级纪委工作的核心领导。
随后,在11月25日至26日举行的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按照法律程序,任命耿长有为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并决定其代理省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
省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机关,其负责人需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产生。
在这一过渡期内,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主任是常见的法律程序安排。
02 人物背景:从中央到地方
根据公开资料,耿长有同志在赴河北任职前,拥有丰富的中央部门工作经历。
他曾任中央宣传部干部局局长、中央巡视组副部级巡视专员等职务。
2025年3月,耿长有担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港澳工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组长,在这一岗位上仅八个月后便赴任河北。
从其简历可以看出,耿长有同志长期在重要部门担任领导职务,既有干部管理经验,也有巡视监督工作经历,既有在宣传系统的历练,也有在纪检监察系统的实践。
这样的多元背景为他担任河北省纪委书记奠定了坚实基础。
03 前任去向:正常人事更替
此次人事调整中,刘昌林同志不再担任河北省委常委、委员和省纪委书记职务。
随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接受其辞去省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完成了全面的工作交接。
省级纪委书记的正常调动是纪检监察系统干部交流的常规安排,有助于促进工作经验交流和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活力。
04 法律程序:省人大依法履职
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不仅完成了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代理任命,还审议多项重要法规和报告。
会议对省政府关于2024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了审议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为满意。
会议表决通过了《民营经济促进条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修订)》、《永定河保护条例》、《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修订)》等地方性法规,体现了省人大在地方治理中的立法职责。
此外,会议还决定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于2026年1月下旬在石家庄召开,届时将审议河北省多项重大事项。
随着耿长有同志正式代理河北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河北省纪检监察系统迎来了新的领路人。
此次人事调整不仅是正常的工作交接,更是河北省纪检监察事业的新起点。
在未来的工作中,耿长有同志将同时肩负省纪委书记和省监委主任的双重职责,如何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深化河北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为他面临的重要任务。
全省干部群众也期待着在这位拥有中央和地方双重经验的领导干部带领下,河北省纪检监察工作能够开创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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