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召开频率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
2. 召集与主持
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3. 会议准备
议程草案提出:委员长会议拟订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相关文件材料准备: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需要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文件和材料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参会人员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议程等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将相关文件和材料提前发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4. 会议的举行与审议内容
法定人数要求: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审议内容广泛
审议法律案是重要内容。对列入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议,通过多种审议方式(如分组审议、联组审议等),对法律案的条文、立法目的、调整范围等进行深入讨论,广泛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
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关的工作报告。这些机关需定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常委会对报告内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报告的审议。
审议人事任免案。按照法定程序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进行审议和表决。
开展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等工作,通过执法检查监督法律的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后形成的报告提交常委会审议,以推动相关法律有效施行。
5. 会议决策与表决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的基础上,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者其他方式。任免案则逐人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相关决议、决定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开展各项工作,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立法、监督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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