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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更加均衡协调的央地财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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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1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构建更加均衡协调的央地财政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一些构建的主要方面:

一、明确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1. 合理界定事权范围
   中央事权
     国防事务由中央统一承担,确保国家安全战略的有效实施。例如,军事装备的研发、军队的建设与部署等都需要中央进行统筹规划和资金投入,以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外交事务主要为中央事权,包括与其他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签订国际条约、开展外交谈判等。外交活动涉及国家整体利益的对外代表,需要中央统一决策并承担相应支出。
   地方事权
     地方的市政建设属于地方事权范围,像城市道路的修建与维护、城市公园的建设等。这些项目主要服务于当地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地方政府能够更好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和建设。
     地方的公共卫生服务中的部分内容,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营、地方传染病的防控宣传等也可作为地方事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人口密度、疾病流行特点等因素有针对性地安排资源。
   共同事权
     义务教育是典型的共同事权。中央可以制定全国性的义务教育政策框架、课程标准等,以保障教育质量的基本均衡。同时,地方政府负责具体学校的建设、师资的招聘与管理等事务,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担经费,如中央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支持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
     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如流域性的防洪工程建设,涉及多个地方政府的利益。中央可以负责整体规划协调,提供部分资金支持,相关地方政府按照受益程度等因素分担其余费用并负责本地段工程的建设与维护。
2. 依法确定支出责任
   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央地在各项事权中的支出比例和范围。例如,对于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在明确其为央地共同事权后,以法律规定中央和地方各自承担的养老金补贴比例。这有助于避免支出责任的相互推诿,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优化财政收入划分
1. 税种划分的科学性
   中央税
     关税应作为中央税,由中央统一征收管理。因为关税政策与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紧密相关,关系到国家整体的进出口战略和国际收支平衡。中央掌握关税征收权能够根据国际经济形势和国家战略需求灵活调整关税税率和政策。
     消费税的主要部分也应归为中央税。消费税可以对特定的高消费、高污染等商品进行调节,如对高档化妆品、烟草等征税。由中央统一征收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消费政策导向,避免地方为了局部利益而对消费税政策进行不当干预。
   地方税
     房产税如果作为地方税,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制定合适的税率和征收细则。由于房地产具有很强的地域属性,不同地区的房价水平、供求关系差异很大,地方征收房产税能够更好地将税收与本地房地产市场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挂钩。
     城市维护建设税可作为地方税,用于地方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的不同阶段和需求,合理安排这笔资金,提高城市的宜居性和发展潜力。
   共享税
     增值税是重要的共享税。目前我国实行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增值税的制度。这种共享方式既考虑到增值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又能让地方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有一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与经济增长相挂钩。通过合理确定分享比例,可以平衡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企业所得税也是共享税。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享企业所得税,这有助于激励地方政府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同时中央也能从全国企业的盈利中获取财政收入用于宏观调控和再分配等目的。

2.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一般性转移支付
     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重。一般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需求自由安排资金使用方向。例如,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可以用于弥补财政收支缺口,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如增加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投入,增强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能力。
     建立科学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分配公式。综合考虑地区人口数量、土地面积、财政困难程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等因素确定分配额度。比如,人口较多的地区可能在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需求更大,财政困难程度高的地区则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来维持基本运转。
   专项转移支付
     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应聚焦于特定的政策目标,如支持贫困地区的产业扶贫项目、生态脆弱地区的环境保护项目等。严格限制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数量,避免项目过多过滥导致资金分散和地方配套负担过重。
     加强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管理。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资金分配或项目实施方式。例如,对于农业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要考核农业生产的增长、农民收入的提高、农业生态环境的改善等绩效指标。

三、加强财政管理与监督
1. 预算管理制度协同
   在预算编制方面,中央和地方应加强沟通协调。中央在编制全国性预算时,要充分考虑地方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地方预算编制要符合中央的宏观政策导向。例如,在积极财政政策下,地方政府的预算编制要体现对中央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安排,同时中央也要考虑地方的财政承受能力,避免过度要求地方配套。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央地财政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例如,对于中央下拨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地方在使用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进度执行,中央可以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发现并纠正地方的违规行为。
   在预算调整方面,明确央地的权限和程序。地方预算调整如果涉及到中央资金或者影响到全国性政策目标的实现,需要报经中央批准。例如,地方如果要调整用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中央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2. 财政监督体系完善
   建立健全多层次的财政监督体系。中央对地方财政的监督要从单纯的合规性监督向绩效监督拓展。除了检查地方财政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外,还要评估资金使用的效益,如地方利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是否达到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发挥地方人大对地方财政的监督作用。地方人大应加强对本地财政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的审查监督。例如,地方人大可以要求政府部门对重大财政支出项目进行详细说明,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报告,确保地方财政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通过以上多方面的措施,可以构建更加均衡协调的央地财政关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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