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对退市公司违法行为持续追责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相关分析:
一、必要性
1. 保护投资者权益
退市公司的违法行为往往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例如,财务造假可能导致投资者基于虚假信息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如果没有持续追责机制,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许多中小投资者缺乏足够的信息和能力来识别公司的违法行为,在公司退市后,他们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持续追责机制能够为投资者提供一种事后救济的途径,增强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
2. 维护市场秩序
退市公司的违法行为破坏了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一些公司通过违规操作在市场上获取不当利益,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扭曲了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
建立持续追责机制可以对其他上市公司起到警示作用,防止它们效仿退市公司的违法行为。如果违法成本过低且没有持续的约束,会滋生更多的不良行为,损害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3. 促进公司治理完善
对于退市公司本身而言,持续追责机制可以促使其反思和纠正过去的违法行为,加强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即使公司已经退市,也不能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合规意识,在未来的经营活动(如果有机会重新进入市场或者在其他业务领域开展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也为其他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提供反面教材,推动整个企业界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
二、构建持续追责机制的措施
1. 法律制度建设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退市公司违法行为的界定标准和追责范围。例如,细化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规等行为的具体认定条件,以及在退市后不同情况下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高管、控股股东、中介机构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立长效诉讼机制:在民事诉讼方面,为投资者提供便利的诉讼渠道。例如,可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降低投资者的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同时,在刑事诉讼方面,确保对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论公司是否退市。
2. 监管协同与信息共享
多部门协同监管:证监部门、司法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应加强协同合作。证监部门负责对退市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初步认定,司法机关依据相关证据进行司法裁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退市公司的后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防止其在退市后继续从事损害投资者或市场利益的行为。
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一个涵盖退市公司所有相关信息的共享平台,包括公司的历史违规记录、财务状况、诉讼情况等。各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个平台获取所需信息,以便更好地进行监管和维权活动。
3. 强化中介机构责任
明确中介机构职责: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运作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和服务作用。要明确规定在退市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时,中介机构如果未能勤勉尽责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
加强中介机构监管:对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建立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对于涉及退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给予相应的处罚,如罚款、暂停业务资格、吊销执业证书等,提高中介机构的违法成本,促使其在服务上市公司过程中更加谨慎和负责。
4. 资产追溯与赔偿分配
资产追溯:对于退市公司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不当利益,要建立有效的资产追溯机制。例如,通过调查公司的资金流向、关联交易等,追回被非法转移或隐匿的资产。
赔偿分配方案:制定合理的赔偿分配方案,确保受损投资者能够公平地获得赔偿。可以根据投资者的受损程度、投资金额等因素确定分配比例,在追回的资产范围内进行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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