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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太湖(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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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11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案件概况
   中石油太湖(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新设合营企业。这一交易如果达成,将对相关市场结构、竞争格局等产生一定影响。
2. 反垄断审查考虑因素
   市场界定
     界定相关市场是分析该新设合营企业竞争影响的基础。相关市场包括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对于石油化工相关产业,需要确定涉及的产品种类(如特定化工产品等)的市场范围,以及这些产品竞争的地域范围(是本地市场、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等)。
   竞争影响评估
     从横向竞争角度看,如果合营企业的双方在新设合营企业前是竞争对手,需要分析新设合营企业是否会减少竞争。例如,是否会通过合营企业整合双方资源而提高市场集中度,进而可能导致产品价格上升或者产量限制等不利于消费者的情况。
     从纵向竞争角度看,如果双方处于产业链上下游关系,需要考虑合营企业对上下游市场竞争的影响。比如是否会形成纵向封锁,限制其他竞争对手获取上游原材料或者向下游市场销售产品的机会。
   效率因素
     经营者可能会提出新设合营企业带来的效率提升因素,如规模经济、协同效应等。例如合营企业可能通过整合双方技术、管理经验或者销售渠道等,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这些效率提升如果能够被证实且大于可能对竞争造成的损害,可能会在反垄断审查中被考虑。
3. 审查结果及意义
   如果通过反垄断审查,该合营企业可以正常设立运营,这将有助于双方企业整合资源,在相关市场发挥协同效应,促进企业发展和行业结构优化。如果审查发现存在竞争问题,可能会要求企业进行调整,如限制合营企业的业务范围、股权结构等,以确保市场竞争不被过度损害,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的有效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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