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可能存在于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中的一些常见类型及意义:
一、轻微违法且及时改正类
1. 标签瑕疵案例
案例情况
例如某小型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存在字体排版的小失误,如营养成分表中个别营养素的含量数值字体稍小,但不影响消费者正常阅读和理解产品基本信息。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前,已经意识到问题并自行进行了改正,重新印制了合规的标签且准备更换。
不予处罚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种轻微的标签瑕疵,并且企业及时改正,没有对消费者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这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鼓励企业积极自纠,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同时也保证了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2. 注册登记信息小差错案例
案例情况
某个体工商户在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后,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将新的经营范围信息在对外公示平台更新,但实际经营活动并未超出法定经营范围。在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后,该个体工商户立即进行了更正。
不予处罚依据
这种情况属于在注册登记信息方面的轻微差错,未对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产生实质危害,并且及时得到纠正。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来看,符合轻微违法且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情形,有助于营造宽松的营商环境,避免企业因小失误而承受不必要的处罚负担。
二、无主观故意且受误导类
1. 产品标准适用误解案例
案例情况
某新成立的小型制造企业生产某类工业产品,按照从行业协会获取的标准文本进行生产。但后来发现该标准文本存在版本更新差异问题,企业实际使用的是已被修订但企业未知情的旧版本标准,导致产品部分指标不符合现行有效的标准要求。企业在接到市场监管部门通知后,积极配合调查,并按照现行标准调整了生产工艺。
不予处罚依据
在此案例中,企业没有主观故意违反产品标准,是由于受到错误的标准文本误导。根据行政处罚法中关于主观过错方面的考量原则,以及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对于这种情况不予行政处罚。这有利于保护那些因合理信赖外部信息而导致无意违法的企业,同时也促使相关行业协会等组织提高信息发布的准确性。
2. 广告宣传用语来源合法误解案例
案例情况
某企业在进行产品广告宣传时,使用了某行业研究报告中的一些数据和表述作为宣传用语,如“本产品性能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根据某权威研究报告,某项性能指标比同类产品高出[X]%”。但后来发现该研究报告的数据存在一定局限性和适用条件,导致广告宣传可能存在误导性。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时,提供了获取该研究报告的合法来源证明,并且立即停止了使用该宣传用语。
不予处罚依据
企业没有故意编造虚假宣传用语,而是基于对行业研究报告的合理信赖。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广告法中对于主观故意性在虚假广告认定中的重要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无主观故意轻微违法广告行为的处理原则,可对企业不予行政处罚。这有助于规范企业在广告宣传中的行为,同时也提醒企业在使用外部数据和表述时要更加谨慎。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违法类
1. 合同履行受自然灾害影响案例
案例情况
某物流企业与客户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在特定日期将一批货物送达指定地点。但运输途中遇到了洪水、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导致道路中断,无法按时履行合同。客户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物流企业违约。
不予处罚依据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于自然灾害这种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违约,物流企业不存在主观过错。市场监管部门在核实情况后,按照法律规定,对物流企业在该合同履行方面的所谓“违约”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于不可抗力情况下当事人权益的合理保护,同时也要求当事人在不可抗力发生时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2. 生产受疫情防控政策影响案例
案例情况
某药品生产企业按照正常生产计划生产某种常用药品,并且与经销商签订了供货合同。但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当地突发疫情,企业按照政府疫情防控政策实行封闭管理,部分原材料供应中断,生产设备维护人员无法按时到岗,导致无法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未能按照合同供货。
不予处罚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受到疫情防控政策这一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生产和供货义务。根据相关的药品生产监管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法中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不予行政处罚。这既考虑到特殊时期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也符合法治原则下对于不可抗力情形的处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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